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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住店丢车 酒店被判赔偿

类别:酒店住宿 日期:2019-5-17 5:11:44 人气: 来源:

  梦见抓鱼是什么意思近日,元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彭某某投宿元阳某酒店,当晚其所停放在入住酒店停车场的摩托车被盗,因案件未侦破,提供住宿服务的元阳某酒店被判赔偿原告彭某某被盗摩托车经济损失6933元。

  2016年6月29日23时许,原告彭某某及其堂弟入住元阳县某酒店,并经酒店保安指挥,将其驾驶的一辆本田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该酒店停车场内。次日上午8时许,原告退房从酒店出来,发现摩托车丢失,遂向机关报案。因该案至今尚未侦破,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要求其入住酒店赔偿摩托车被盗损失未果,故诉至,请求判令被告酒店赔偿摩托车被盗损失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旅店经营者负有保障住宿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旅店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彭某某在入住被告酒店时,是在酒店保安的指挥下将其驾驶的车辆停放于被告停车场内,应视为原告已将其车辆交付被告保管,双方之间默示形成旅店服务合同下附随的保管关系,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原告的车辆负有保管的义务。原告彭某某从其所购置摩托车车行开具的购置证件载明其2012年10月购买的摩托车价格为12800元,按照元阳县发展和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二手车的价格计算方法,原告被盗摩托车折旧后的价格为6933元,此即为原告彭某某的经济损失。原告在入住酒店前已按惯例锁好机头锁,在车辆被盗后及时向机关报案,已经尽到了一般防盗的注意义务,在该案件中不存在;而被告设置的停车场“仅提供场地用于停放车辆,不提供车辆保管义务”的告示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当属无效,其作为经营者,对原告彭某某在住宿期间的车辆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的相关,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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